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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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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21:4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森林公园 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天然公园保管有自然景观。森林公园除保护森林景色自然特征外,并根据造园要求适当加以整顿布置。公园内的森林,普通只采用抚育采伐和林分改造等措施,不进行主伐。1 简介
森林公园 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天然公园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
保管有自然景观。森林公园除保护森林景色自然特征外,并根据造园要求适当加以整顿布置。公园内的森林,普通只采用抚育采伐和林分改造等措施,不进行主伐。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与喜悦休闲,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森林公园是经过修整可供短期自由休假的森林,或是经过逐渐改造使它形成一定的景观系统的森林。森林公园是一个综合体,它具有建筑、疗养、林木经营等多种功能,同时,也是一种以保护为前提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为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旅游服务的可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经营管理区域。在森林公园里可以自由休息,也可以进行森林浴等。
2 资源类型
2.1 地文资源
包括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奇特与象形山石、沙(砾石)地、沙(砾石)滩、岛屿、洞穴及其他地文景观。
2.2 水文资源
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湖泊、瀑布、温泉、小溪、冰川及其他水文景观。
2.3 生物资源
包括各种自然或人工栽植的森林、草原、草甸、古树名木、奇花异草、大众花木等植物景观;野生或人工培育的动物及其他生物资源及景观。
2.4 人文资源
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地方产品、光辉人物、历史成就及其他人文景观。
2.5 天象资源
包括雪景、雨景、云海、朝晖、夕阳、佛光、蜃景、极光、雾凇、彩霞及其他天象景观。
3 评价指标
3.1 环境质量
大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土壤质量、负离子含量、空气细菌含量、生物活性。
3.2 旅游开发利用条件
绿岛森林公园公园面积、旅游适游期、区位条件、外部交通、 内部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旅游管理与前景。
4 森林公园保护
4.1 一般规定
(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3)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4.2 生物资源保护
(1) 植物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 景观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4)生态环境保护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4.3 安全、卫生工程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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